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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延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延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79号罪犯林延嘉,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延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延嘉等三人共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9740元,其中被告人林延嘉赔偿164872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延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延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8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延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延嘉在服刑考核期间,二0一四年八月因殴打他犯被扣三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十点六分;获得二0一一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赔偿款1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延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延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