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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峰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峰,男。本院在审理张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刘善国审判员  吴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