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宋某甲,农民。被告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到离婚条件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养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