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工程分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工程分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864号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3006-0。法定代表人曹芝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建新,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57812687-3。负责人吕家太。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3485002-7。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工程分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意思之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工程分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