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阮某某、程某某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某某,程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94号申请人:阮某某,男,194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阮甲,系阮某某之女。申请人:程某,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程某之女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阮某某、程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阮某某、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阮某某的医疗费17240元,由申请人程某承担(已支付);由申请人程某承担申请人阮某某的护理费、院外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合计8500元(已支付);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