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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伟贤与吴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935号原告陈伟贤。被告吴攀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贤与被告吴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伟贤负担。审判员薛荣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彭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