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伟贤与吴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935号原告陈伟贤。被告吴攀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贤与被告吴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伟贤负担。审判员薛荣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彭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