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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超群电气厂与黄碎友、叶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超群电气厂,黄碎友,叶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226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超群电气厂。负责人:高超群。被执行人:黄碎友。被执行人:叶碎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超群电气厂与被执行人黄碎友、叶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1956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书记员 周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