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执字第0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刘某,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511-1号申请执行人向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某、襄阳某典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53号华都嘉园1幢2单元5层1室(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68938-2号)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