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章某犯开设赌场罪、徇私枉法罪徐某、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徐某,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原武义县公安局桐琴派出所协警,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农民。2015年1月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甲,农民。2015年1月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开设赌场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徐某、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雅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徐某、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1、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章某、潘某甲经商议,将一台赌博机放置在潘某甲经营的武义县泉溪镇双益超市内供他人赌博,双方商定获利五五分成,至2015年1月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查获,章某和潘某甲共获利5200余元,各得2600元。2、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章某、徐某经商议,将两台赌博机放置在徐某经营的武义县泉溪镇宝恒超市内供他人赌博,双方商定获利四六分成,至2015年1月7日武义县公安局查获,期间双方共获利9000余元。章某获利5400余元,徐某获利3600余元。2015年1月8日,章某主动至武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对摆放赌博机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潘某甲的赌博机、赌资及非法所得各3500元、2600元均已被武义县公安局扣押在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二、徇私枉法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时任武义县公安局桐琴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章某,明知被告人徐某、潘某甲经营超市内摆放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从中获利,非但不向所在的桐琴派出所汇报还为徐某、潘某甲提供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与徐某、潘某甲共同开设赌场。期间利用其在武义县公安局桐琴派出所从事协警工作,具有协助公安民警查处治安、刑事犯罪,能提前掌握公安机关处警、查处“黄、赌、毒”统一行动安排等职务之便,为徇私情私利,对开设赌场行为不向上级汇报查处,且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徐某、潘某甲提供保护,多次向徐某、潘某甲泄露公安机关抓赌信息,使得徐某、潘某甲多次逃避公安机关抓赌行动。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章某向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徐某、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武义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文书、协警工作职责、短信息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等;证人潘某乙、董某、倪某等人的证言;武义县公安局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徐某、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吸引参赌人员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身为公安机关的协警,依法从事公务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系自首,且已退出赃款;被告人徐某、潘某甲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徐某、潘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其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均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章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徐某、潘某甲依法被追缴的赌资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的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 恩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