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36岁,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改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