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韩闯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金辉宾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谭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闯委托代理人:韩晓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金辉宾馆。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宾馆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闯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金辉宾馆(以下简称“金辉宾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盛天公司承担韩闯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31日的租金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1.韩闯是在发回重审后才提出增加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程序,应予驳回。2.本案暖气漏水发生在2009年2月,而金辉宾馆与韩闯因拖欠租金问题及房屋漏水赔偿问题早在2007年就已经提起诉讼,该案经过多次审理直到2010年6月23日才最终结案。韩闯与金辉宾馆未及时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是双方一直存在争议并在诉讼中,并不是因本案暖气漏水才导致租赁合同未能及时解除。3.诉争房屋早在2008年6月24日就因消防验收不合格被消防部门下达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韩闯一直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及可以使用的证据,诉争房屋处于停业整顿的状态,租金不应视为直接损失,不应由盛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盛天公司赔偿韩闯跑步机等机械设备损失326862.9元有误。理由:1.在资产评估前,法院曾委托沈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跑步机等设备是否损坏及损坏程度进行鉴定,结论是不能正常运行,而不是完全损坏。金辉宾馆在接收上述跑步机后仅用了4920元进行了修复,而评估报告却认定跑步机受损率为90%,损失为466947元,这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评估报告不应被采用。2.在各方当事人对跑步机等设备损失价格存在明显争议的情况下,韩闯将其抵顶,导致无法重新鉴定,韩闯应承担相应责任。3.本案在发回重审时说明:“在重审中应进一步核实被上诉人实物损失数额,原审法院(2009)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上诉人韩闯将涉案跑步机等机器设备抵顶金辉宾馆租金部分应予扣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决。”韩闯将涉案跑步机等机器设备按现状抵顶给金辉宾馆租金683333元及滞纳金和利息,该设备既抵顶了60万元以上的租金,又得到了40万元的赔偿,已成天价,故这些设备不存在损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盛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韩闯提交意见称:(一)2009年2月暖气漏水之后,现场被水冲的很严重。如果盛天公司及时赔偿到位,我可以用几个月的时间恢复经营,继续营业。但盛天物业赔偿不到位,不及时,我又没有资金来源,就无法再营业了,跟金辉宾馆的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了。起诉到法院后,一直在等法院判决,后因等不起了,就与金辉宾馆解除合同了。因此,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损失是由盛天公司造成的,其应赔偿该损失。(二)我是用跑步机等设备的残值进行抵顶的,盛天公司应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设备损失。盛天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盛天公司应否赔偿韩闯额外支付的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问题。本案中,韩闯因盛天公司负责的供暖设备漏水受到损失,而盛天公司与韩闯之间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韩闯不能及时将诉争房屋交还金辉宾馆,导致韩闯因未能及时与金辉宾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额外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因韩闯向金辉宾馆支付的该段期间的租金系由暖气漏水导致的实际损失,应由责任方盛天公司予以赔偿。而韩闯在一审法院重审开庭时提出该项请求,盛天公司亦对该项请求进行答辩,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韩闯的该项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责任方盛天公司赔偿韩闯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诉争房屋的租金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盛天公司如何赔偿韩闯跑步机、机械健身器材等设备财产损失的问题。经审查,原审法院结合鉴定结论、案涉健身器材残值抵顶给金辉宾馆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金辉宾馆维修保养涉案健身器材支付的情况,酌情判决盛天公司按评估价格的7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才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