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景民与梁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民,梁春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09号原告:李景民,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春雷,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民诉被告梁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景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李景民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