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景民与梁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民,梁春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209号原告:李景民,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春雷,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民诉被告梁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景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李景民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