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陆某,农民。被告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陆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农芳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