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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杨建明与郭开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明,郭开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67-1号原告杨建明。被告郭开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明诉被告郭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郭开洪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9组1396.48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西国用(2011)第2145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解放路40号1栋1-202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第××号)及吴晓忠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路南社区1幢2-8-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开洪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9组1396.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西国用(2011)第2145号)的转让、抵押等权利。二、冻结担保原告杨建明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解放路40号1栋1-202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第××号)及担保人吴晓忠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路南社区1幢2-8-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第××号)的转让、抵押等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