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谷建平与李铎、杨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建平,李铎,杨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谷建平,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铎,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杨晓丽,农民,住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谷建平与被告李铎、杨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经原告申请对被告杨晓丽所有车牌号为冀B×××××的现代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谷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铎、杨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谷建平诉称,被告李铎与被告杨晓丽系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铎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称其因做买卖临时需要周转资金,一两个月内还,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举证期限内,原告谷建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被告李铎书写的借条一张,用于证明被告李铎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证据2、被告李铎与杨晓丽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及李铎借款时系夫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的事实;证据3、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李铎以登记于被告杨晓丽名下的车辆予以担保借款的事实。被告李铎、杨晓丽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谷建平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经本院核对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铎与被告杨晓丽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21日,被告李铎向原告谷建平借款50000元,同时将本人与被告杨晓丽的结婚证以及登记于被告杨晓丽名下的冀B×××××的现代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原告,表示如一两个月内不能返还可将此车开走。后原告将5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李铎,被告李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谷建平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借款人:李铎,2014年8月21日。以上有借条、结婚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铎向原告谷建平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被告李铎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铎应及时按承诺返还借款。被告李铎、杨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抗辩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李铎借款时是在与被告杨晓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向原告出示了结婚证以及登记于被告杨晓丽名下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当认定此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铎、杨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谷建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李铎、杨晓丽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