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JUSTIN FREDRICK BLOMSNESS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JUSTINFREDRICKBLOMSNES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李某。被告JUSTINFREDRICKBLOMSNESS。原告李某与被告JUSTINFREDRICKBLOMSNES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晏 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