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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JUSTIN FREDRICK BLOMSNESS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JUSTINFREDRICKBLOMSNES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李某。被告JUSTINFREDRICKBLOMSNESS。原告李某与被告JUSTINFREDRICKBLOMSNESS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晏 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