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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与江乐平、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江乐平,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77号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8号。被告江乐平。被告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大塘村农机市场4栋101-102。被告徐伟。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乐平、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伟追偿权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陪审员  胡向楠代理陪审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