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与江乐平、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江乐平,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77号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8号。被告江乐平。被告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大塘村农机市场4栋101-102。被告徐伟。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乐平、湖南伟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伟追偿权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陪审员 胡向楠代理陪审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