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嫦庄与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嫦庄,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2104号原告:王嫦庄。委托代理人:田雄英,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07—16。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江,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嫦庄诉被告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嫦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嫦庄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