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范铭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范铭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董定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启杰(特别授权),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铭德,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铭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脉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