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丁长龙与方存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龙,方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寿执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丁长龙,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方存宏,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1)寿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方存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返还丁长龙垫付的赔偿款2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元、执行费2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存宏在安徽省寿县农商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存宏在安徽���寿县农商银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0026998340010000000016),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