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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青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民,王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民,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黄店村张庄西组。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10246319。被执行人王青山,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东湖村委董庄。身份证号:412828198012100012。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新法执字第4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王青山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X59**传祺牌小型汽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张俊民与被执行人王青山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青山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X59**传祺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