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凯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爱丽丝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凯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爱丽丝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凯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茗月小区10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盛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帅,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吉林省爱丽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亚泰鼎盛国际*栋。法定代表人翁文绪,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显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凯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爱丽丝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