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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建远与王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远,王来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刘建远,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发,男,1956年2月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远与被告王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远撤回对被告王来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远负担。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