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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焕振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焕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焕振,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9月28日被山东聊城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焕振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焕振、被害单位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景某某、山西省第二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机配部负责人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任焕振冒用“齐炎”的名义在天津市河东区工商局注册了“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任焕振冒用“高建侠”的名义在天津市河东区工商局注册了“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8月,被告人任焕振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发布虚假钢材销售信息,先后骗取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64938元、山东省济南盟泰科技有限公司11535元、被害人张某某30000元、山西省第二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10000元、兰州景立物贸有限公司56338.5元。综上,被告人任焕振共实施诈骗5起,诈骗数额17281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焕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任焕振供认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任焕振冒用“齐炎”的名义在天津市河东区工商局注册了“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泰公司”)。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任焕振冒用“高建侠”的名义在天津市河东区工商局注册了“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盛鑫公司”)。2014年8月26日,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郭某某从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到任焕振以华宇盛鑫公司名义发布的虚假钢材销售信息后,通过网上与任焕振签订了国标平板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价款64938元。次日,郭某某按照任焕振的要求将货款64938元汇至华宇盛鑫公司在建设银行天津河东支行开设的帐户内。当日,被告人任焕振通过网上银行先将上述款项转至“中天泰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河东支行的账户内,后再转至该冒用“刘某某”、“齐炎”等人身份证办理的个人账户内,最后该在山东省聊城市通过ATM机取现。之后,任焕振未向对方发货,并将手机关闭,致被害单位无法与其联系。任焕振将上述诈骗所得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2014年8月份,山东省济南盟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盟泰公司)工作人员邹某某从互联网上看到任焕振以华宇盛鑫公司名义发布的虚假钢材销售信息后,通过网上与任焕振签订了花纹开平板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价款38450元。2014年8月29日,山东盟泰公司按照任焕振的要求将合同订金11535元汇至华宇盛鑫公司在建设银行天津河东支行开设的帐户内。当日,被告人任焕振以上述相同的方法将山东盟泰公司所汇款项取现,并占为己有。3、2014年5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从互联网上看到任焕振以中天泰公司名义发布的虚假钢材销售信息后,通过网上和任焕振签订了钢材购买合同。同年5月13日,张某某按照任焕振的要求将3万元货款汇至中天泰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河东支行的帐户内。后被告人任焕振以上述相同的方法将张某某所汇款项取现,并占为己有。4、2014年7月5日,山西省第二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机配部业务员宗某某从互联网上看到任焕振以中天泰公司名义发布的虚假钢材销售信息后,通过网上和任焕振签订了道轨购买合同。同年7月7日,宗某某按照任焕振的要求将1万元货款汇至中天泰公司的帐户内。后被告人任焕振以上述相同的方法将该款取现,并占为己有。5、2014年4月8日,兰州景立物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景某某从互联网上看到任焕振发布的虚假钢材销售信息后,通过网上和任焕振签订了36吨钢板购销合同。后景某某以网上银行转帐方式将9万元货款定金汇至任焕振提供的中国银行天津河东支行周某某的帐户内,另将3.42万元货款汇至任焕振提供的中国银行天津河东支行刘某某的帐户内。后任焕振仅向被害人提供了价值67861.5元的钢材19.67吨,将余款56338.5元非法占为己有。之后,任焕振将手机关闭,致对方无法与其联系。综上,被告人任焕振共实施诈骗5起,诈骗数额172811.5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任焕振家属主动代其向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退交货款64938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任焕振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泽州县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五份。2、被告人任焕振的户口证明。3、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该辖区居民任焕振在2014年9月29日前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4、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8日10时左右,该局工作人员将任焕振抓获。5、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市场主体基本信息。6、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7、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8、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证书及QQ网上聊天记录。9、济南盟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0、天津匡世源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市场无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无此企业入驻该市场销售钢材。11、山东省聊城晚报复印件、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高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高某某于2013年5月1日不慎将本人身份证丢失,其未注册登记过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也未担任过该公司法人代表。12、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晋城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及QQ聊天记录。13、泽州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银行交易明细。14、取款视频资料照片。1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16、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17、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南盟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网络信息页面。18、邳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19、中国银行回单,证实张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刘某某的帐户存入30000元。20、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1、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证实2014年7月7日,山西省第二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中天泰公司汇款10000元。22、天津兴旺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回单,证实天津兴旺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刘某某、周某某的帐户汇款共计124200元。2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代理办过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和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2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通过刘某甲代理过一个叫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25、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6日,其在网上与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自称叫张经理的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并于8月27日将货款64938元汇至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天津建设银行河东支行开设的帐户中。汇款后联系不上该公司,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26、济南盟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其在网上与一个叫张经理的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向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转帐11535元定金,后发现被骗。27、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其被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诈骗30000元定金的事实。28、被害人宗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7月,其公司被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诈骗10000元货款的事实。29、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其代表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兴旺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并给该公司提供的帐户上支付了124200元货款,但该公司至今只交付了价值67861.5的货物后无法联系,故来公安机关报案。30、被告人任焕振的供述,证实我用高某某的名义在天津河东区注册了一家叫天津华宇盛鑫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并以这家公司的名义骗取了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64938元、济南盟泰科技有限公司11535元。2013年4月,我从网上购买了刘某某、齐炎两张身份证,并以这两人的身份证在天津注册了一家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后以这家公司的名义骗取了山西省第二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宗某某10000元货款、骗取张某某30000元货款。2014年4月以天津中天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齐炎的名义与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36吨花纹板购销合同,后该公司分两次共汇款124200元,收款后我共向该公司供货20吨钢材,后也没有再给对方公司发货。31、晋城市源泽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据一支,证实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任焕振家属积极退还我公司被骗货款64938元,我公司愿意原谅他,建议对其从轻处理。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质证,被告人任焕振、被害单位的代理人均无异议,相关证明内容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焕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焕振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还部分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剩余赃款107873.5元应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山东省济南盟泰科技有限公司11535元、山西省第二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10000元、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56338.5元、被害人张某某30000元。为了保护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焕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继续追缴赃款107873.5元发还被害单位山东省济南盟泰科技有限公司11535元、山西省第二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10000元、兰州景立物资有限公司56338.5元、被害人张某某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书亮审 判 员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原吉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聂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