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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项河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河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03号罪犯项河钦,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河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00元(已交500元)。宣判后,被告人项河钦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项河钦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5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项河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项河钦在服刑考核期间,二0一三年八月因殴打他犯被扣四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四分,获得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赔偿款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项河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项河钦不积极退缴赔偿款,对其减刑时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河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