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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海林与XX明、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林,XX明,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118号原告杨海林,居民。被告XX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泽丰,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林与被告XX明、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聪书 记 员  陆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