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朱正好、杨俊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朱正好,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8927-1。法定代表人:王法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南方国际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7424283-1。法定代表人:朱正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正好,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杨俊,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正好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宿州市金茂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朱正好、杨俊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正好坐落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B区4-B号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宿字第20XX08、20XX09、20XX10、20XX11、20XX**号,建筑面积分别为86.56、86.56、104.04、86.56、86.56平方米)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皖中房估第(2015)BI09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6341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正好坐落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B区4-B号楼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宿字第20XX08、20XX09、20XX10、20XX11、20XX**号,建筑面积分别为86.56、86.56、104.04、86.56、86.5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