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兵与章东升、丁庆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兵,章东升,丁庆敏,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32号原告:张兵,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东升。被告:丁庆敏,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章东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与被告章东升、丁庆敏、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章东升、被告丁庆敏、被告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