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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强与唱建利、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唱建利,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张强,农民。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唱建利,市民。被告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胜军,该公司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唱建利、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王庚、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唱建利、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唱建利、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