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绪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绪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07号罪犯罗绪强,曾用名罗旭强,绰号“小罗”,男,1977年02月0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有前科,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罗绪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04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02月11日以(2011)皖刑终字第000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绪强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绪强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三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12月表扬,2014年05月记功,2014年05月表扬,2014年05月记功,2014年05月表扬,2015年03月记功。2013年度监狱级积极改造服刑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绪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其未缴纳罚金,刑期作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绪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