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巫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5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巫亚红被执行人:巫亚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巫亚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巫亚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81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