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四川运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资中县泰运农资有限公司、四川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川晨生物柴油有限公司、甘德斌、李龙英、甘德元、刘华荣、甘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特别授权),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光晟(特别授权),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法定代表人甘德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站东街22号。法定代表人甘德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运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童家镇街村。法定代表人甘德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县泰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站南街。法定代表人甘德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法定代表人甘德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川晨生物柴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B2-12-2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甘德斌,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大东街132号。身份证号:511025196512046877。被执行人李龙英,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县华府大道一段518号80栋4单元1号。身份证号:51102519721106645。被执行人甘德元,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文江下街44号。身份证号:511025195308036896。被执行人刘华荣,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雁家村一组44号。身份证号:511026197005210821。被执行人甘德明,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回湾村一组6号。身份证号:51102519560815689X。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5)内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下称农行资中支行)申请执行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运达化工)、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运达粮油)、四川运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运达食品)、四川省资中县泰运农资有限公司(下称泰运农资)、四川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运达物流)、四川川晨生物柴油有限公司(下称川晨生物)、甘德斌、李龙英、甘德元、刘华荣、甘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行资中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甘德斌、李龙英、甘德元、刘华荣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农行资中支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甘德斌、李龙英、甘德元、刘华荣以下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具体编号、房产证号、国土证号清单如下:编号房权证号国土证号房屋座落产权人结构楼层用途房屋面积(㎡)国土证面积(㎡)1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0038**号资中国用(2010)第04313号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广场花园4号楼甘德斌李龙英钢混4/2商业1181.71408.862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10054**号资中国用(2010)第05734号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广场花园12幢2号甘德元刘华荣钢混6/2商业437.0591.45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温志杰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