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宝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梦雨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宝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苏梦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宝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丰达路18号1楼。法定代表人:蒋孝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贻军、叶伟锋,分别系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梦雨,女。委托代理人:覃金花、邓涛,分别系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市宝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梦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东莞市宝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宝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宝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宝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卫审 判 员 陈文静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