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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毛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毛某。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999,642.88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毛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999,642.88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湖北鸿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