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杰与何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何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211-3号原告周杰。被告何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诉被告何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0元(原告已预交11800元),由原告周杰负担。审判员 姚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翡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