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与路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路真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宇,经理。被告:路真祥,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蛟河市。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路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维洋审判员 崔世权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