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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与路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路真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宇,经理。被告:路真祥,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蛟河市。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路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维洋审判员  崔世权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