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仁孚美源(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仁孚美源(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15号申请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702615-4。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松,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巍,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仁孚美源(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9号美源·美源大厦裙楼。法定代表人陈豪贤。申请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仁孚美源(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仁孚美源(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九龙坡支行10881685×××××账户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742101018240001×××××账户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