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云岭与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6-1号原告谭云岭。被告罗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云岭与被告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云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罗玉梅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隆康路长江帝景2-3-901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金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云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玉梅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隆康路长江帝景2-3-901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尚峻松审判员 黎 琼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