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明信用社与陈善珍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明信用社,陈善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明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证20487280-4。负责人张莲霞,主任。被执行人陈善珍,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火炬路集体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善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善珍名下有川EQ36**、川EQ53**号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善珍名下川EQ36**、川EQ53**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