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与温丁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温丁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春太(曾用名李春泰),男,1965年6月8日生。原告李兴平,男,1964年12月7日生。原告李红利,男,1971年5月24日生。原告李建党,男,1968年11月8日生。被告温丁利,男,35岁。原告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诉被告温丁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