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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与温丁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温丁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91号原告李春太(曾用名李春泰),男,1965年6月8日生。原告李兴平,男,1964年12月7日生。原告李红利,男,1971年5月24日生。原告李建党,男,1968年11月8日生。被告温丁利,男,35岁。原告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诉被告温丁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李春太、李兴平、李红利、李建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