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林巧与李艳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亚红、田贵红,甘肃秦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巩小仓,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社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李亚红、田贵红,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巩小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农历12月17日依乡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我和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孩子各抚养一个;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农历12月17日依乡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9日生育长子,取名李甲,2011年9月21日生育次子,取名李乙。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在武都区角弓镇构林坪村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8间。婚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引起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孩子各抚养一个;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务琐事引起争吵,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有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社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晗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