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合新与滨州坤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滨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振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滨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