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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永远农业承包经营户与铜梁岚峰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远林地承包经营户,铜梁区岚峰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735号原告张永远林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张永远,男,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农民。被告铜梁区岚峰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远林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铜梁区岚峰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远林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远林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远林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永远林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