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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集买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壹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集买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壹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四川集买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登平。被告四川壹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集买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壹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集买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集买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