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久武与和县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武,和县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张久武,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和县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忠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武诉被告和县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久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久武负担。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