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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与吉林市龙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春亮借款合同纠纷检察建议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吉林市龙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春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监字第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龙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赵春亮,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春亮,男,1934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龙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诉被告吉林市龙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5)龙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5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成立,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玉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