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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帅通与段书兵、马巧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帅通,段书兵,马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帅通,男,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段书兵,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马巧,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内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帅通申请执行段书兵、马巧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段书兵、马巧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合议庭评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内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