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永堂买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经济开发区东村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凤阳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永堂,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永堂。关于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凤阳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周永堂买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以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商初字第0537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4日同以(2014)坛商初字第0537号民事判决书、同一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因此,本院(2015)坛执字第1183号案件系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重复申请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遥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