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林久柯、程雪梅、陈易、詹坤珍、陈磊、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林久柯,程雪梅,陈易,詹坤珍,陈磊,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7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177-9。负责人黄祥凑,行长。被告林久柯,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程雪梅,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易,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詹坤珍,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13号A7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39771-8。法定代表人王春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林久柯、程雪梅、陈易、詹坤珍、陈磊、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林久柯、程雪梅、陈易、詹坤珍、陈磊、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366244.21元的财产和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林久柯、程雪梅、陈易、詹坤珍、陈磊、福建省金德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366244.21元的财产和权益。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盛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桂星注:如原告要对被告的保全财产续保,原告必须在2017年5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责任自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