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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东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20号罪犯张东局,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瑶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东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东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2次,共计4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东局虽有多次奖励,但其原居住地并未出具矫正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局不予假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更多数据: